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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做新調整 明年1月1日起實行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該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與現(xiàn)行車船稅暫行條例相比,新稅法主要有以下幾大變化:

  關于征稅范圍。暫行條例規(guī)定,車船稅的征稅范圍是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不需登記的單位內部作業(yè)車船不征稅。從車船稅財產稅性質和公平稅負的角度出發(fā),不論車船是否應向管理部門登記,都應納入征稅范圍。新稅法不再按車船是否登記來確定是否具有納稅義務,將征稅范圍統(tǒng)一為本法規(guī)定的車船。

  關于稅負結構。主要做了兩方面調整:一方面,為支持交通運輸業(yè)發(fā)展,新稅法對占汽車總量28%左右的貨車、摩托車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維持暫行條例稅額幅度不變;對載客9人以上的客車稅額幅度略作提高;對掛車由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與貨車適用相同稅額改為減按貨車稅額的50%。

  關于稅收優(yōu)惠。新稅法除了保留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免稅優(yōu)惠外,還增加了以下三項優(yōu)惠規(guī)定:一是對節(jié)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征或免征車船稅。二是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可以對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qū)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車定期減征或免征車船稅。三是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可以減征或免征車船稅。

  我國對車船征稅起始于1951年。當時,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對車船征收車船使用牌照稅。20世紀70年代稅制改革時,將對國營、集體企業(yè)征收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并入工商稅,不再征收車船使用牌照稅。1984年工商稅制改革時,確定恢復征稅。1986年國務院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于當年10月1日起施行。除對外資企業(yè)和外籍個人擁有使用的車船仍依照《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征收車船使用牌照稅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均繳納車船使用稅。2006年年底,國務院第162次常務會議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合并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開征車船稅,車船稅暫行條例開始施行。

  據(jù)了解,2010年我國車船稅收入241.6億元,比2006年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收入總額增長3.8倍。車船稅收入作為地方稅,其收入納入地方預算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籌安排,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資金來源之一。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
文章關鍵詞: 載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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