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卡車網> 資訊 > 政策 > 道路交通 >

兩會時間:全國政協(xié)委員蘇權科:建議將貨車嚴重超限超載行為“入刑”

  貨車超載超限危害性大,近年我國“治超”力度不斷加大,取得明顯效果,但部分地區(qū)仍存在違法超限超載情況。全國政協(xié)委員、港珠澳大橋管理局總工程師蘇權科建議,對貨車嚴重超限超載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據記者查詢,此前已有代表、委員提出類似建議。

全國政協(xié)委員、港珠澳大橋管理局總工程師蘇權科全國政協(xié)委員、港珠澳大橋管理局總工程師蘇權科

  當前治理超限超載成本大

  蘇權科指出,長期以來,貨運行業(yè)多、小、散、弱,存在無序競爭、惡性競爭,且普遍通過降低運價、超限超載、多拉快跑維持運轉。近年開展的車輛超限超載集中治理工作,取得較好的成效。然而,深層次的經濟利益驅動鏈條還沒有完全斬斷,違法超限超載情況還是存在。

  超限超載運輸危害眾多,容易誘發(fā)交通事故、危害公路橋梁安全、影響道路通行效率、擾亂運輸市場秩序、造成汽車行業(yè)發(fā)展畸形、加劇生態(tài)環(huán)境惡化等等。蘇權科表示,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很多是與超限超載有直接關系,尤其是“百噸王”這類嚴重超限超載貨車,對人民生命安全的危害性更大,需要有效和更有威懾力的手段來監(jiān)管。

  他認為,預防、制裁不法行為的手段是多元的,刑罰是最后的一元。“對于某些危害社會的行為,如果采用其他手段足以抑制并能充分保護合法權益時,就沒有必要將其納入刑法規(guī)制的范圍,但目前的行政管理手段也存在不完善和不足,尚不足以有效遏制超限超載違法行為。”蘇權科說。

  他指出,當前貨車超載超限的執(zhí)法主體、認定標準尚未完全統(tǒng)一,由交通、公安兩部門聯合對超限超載車輛實施檢查和處罰,會出現協(xié)調不到位的問題,相關核準載質量的認定標準未與國家認定標準完全相統(tǒng)一。治超的成本也比較高,包括行政成本、站點建設成本等。

  此外,暴力抗法時有發(fā)生,源頭單位存在不配合檢查現象。以上多個原因,使得政府部門雖然采取了多種治理超限超載的方法,但完全實施成本過大,無法充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已有多位代表委員建議“超載入刑”

  蘇權科認為,嚴重超限超載運輸違法行為有必要進行刑罰。“超限超載運輸入刑會在執(zhí)法層面、物流運輸層面、民生層面帶來一定負面影響,但綜合超限超載運輸入刑所帶來的正面影響考慮,入刑是治理超限超載有效的方法。”

  他表示,支持超限超載入刑的根本原因是基于保障民生的正當理由,我國以往的超載超限量刑主要以違法造成結果為標準,比如有沒有造成傷亡、造成多少傷亡成為量刑的重要參考指標。今后的治理超限超載過程中更應該加重對超限超載這種違法行為過程的約束,即使沒有造成事故,也應當嚴加處罰,以免讓司機產生“沒出事就沒事”的僥幸心理。對超限超載行為動用嚴厲的刑罰,能夠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預防危險駕駛行為的發(fā)生。

  實際上,近年來,不斷有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呼吁“超載入刑”,比如去年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xié)委員、民革陜西省副主委、西安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韓寶生也建議對貨車超載入刑。

  交通運輸部曾在2015年回復人大代表“超載入刑”的建議時表示,在研究起草《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過程中,相關部門已經多次進行認真研究,但對于如何準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以避免打擊面過大以及在現有道路運輸環(huán)境下,將超限超載簡單規(guī)定為犯罪,能否切實執(zhí)行,能否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等問題,各方面意見還不統(tǒng)一。

  輿論關注這一話題時也指出,只罰“超載”司機治標不治本,一次超載,相關責任人都應受到處罰,才能真正杜絕超載問題。

來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蔣臻
掃描分享到微信好友或微信朋友圈
新聞反饋與咨詢
推薦車型更多
相關文章
熱招職位